观点:国家不是小区的主人,开发商不是小区的主人,物业服务公司更不是小区的主人。业主们才是小区的主人。
一个房屋,是由一个或数个人共同拥有的“小家”,一个小区,则常常是由几百,几千,甚至几万人共同拥有的“大家”。
对于房屋这个“小家”,业主能强烈感受到自己就是主人。 但对于小区这个“大家”,为什么业主们常常没能感受到自己是小区的主人,甚至误以为物业服务公司才是呢? 小区里的公共的设施设备,公摊的,没公摊的面积,都是归“业主大会”所拥有,而不是业主个人。业主们花钱购房,不仅购买了房屋内的实用面积,还用“购买公摊面积的名义,花钱成为了“业主大会”这个公司的股东之一。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业主花钱购买了公摊面积,但不能用公摊的楼道放自己的东西,也不能用公摊的车位免费停车,也不能用公摊的绿化种上自己的蔬菜。小区的公共收益,业主也不能要求分一部分给自己(除非业主大会决定给“股东”们分红),因为这些公摊的空间和物品任何一小部分,并不是属于某个业主,而是属于“业主大会”。
而物业服务公司,实质上是和“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来小区提供服务。一个业主并不能改变物业服务合同,正如一个公司的股东(股民)不能决定一个企业的运作一样。也正因为这种机制,对于“业主大会”无法做出决定的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就有恃无恐,把自己当做小区的主人。 现实情况是,有业主大会的小区占比极低,造成小区管理的主人缺位! 这也是很多小区矛盾不断,隐患极大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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