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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区域产生的收益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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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5 16: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小区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小区的电梯属于共有部分,应由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
并且,《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利用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电梯内广告位、建筑物外墙、小区公共车位出租获得的租金,均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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