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4391|回复: 0

业主自治无须政府部门和居委会批准,政府部门和居委会也无权审批

[复制链接]

26

主题

0

回帖

140

积分

网站编辑

积分
140
发表于 2025-1-15 14: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无须政府部门和居委会批准,政府部门和居委会也无权进行审批,只有指导和协助的义务,这是厘清公权力和私权利边界的根本大法。业主在物业区域内进行的自治活动,合情合理合法,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相去十万八千里。警方若以此罪名干涉业主自治活动,属于滥用职权,相关负责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如果明知业主无罪,而因其他不正当目的强加罪名,属于明知他人无罪而追诉的徇私枉法罪。
总而言之,业主自治,备案即可。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业主club综合服务站 ( 蜀ICP备2024091500号-1 )

GMT+8, 2026-4-15 03:18 , Processed in 0.064934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